冯某诉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案
案情:冯某与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和解,冯某委托了本人起草了和解协议,双方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前退还冯某租赁保证金16576元,2011年8月30日前赔偿冯某的损失20000元,并承担冯某承租的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42栋西六楼601-2房自2011年6月14日至退租期间的水电费、管理费等以及2011年7月14日至退租期间的租金,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支票一张作为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的质押担保,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法院管辖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1年7月底,冯某前往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票的开票银行承兑,经银行告知,该支票属于空头支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不足。之后,冯某多次电话联系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拒接接听电话,2011年8月30日期满,根据和解协议,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20000元的时间也已届满,但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其自身义务。
2011年9月8日,冯某委托本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1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
1、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冯某退还租赁保证金16576元及利息(利息以165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1日计付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2、深圳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某20000元。
陈桂平律师提示:
1、租赁合同的约定必须尽量详细,避免使用网络版本,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租赁合同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
2、租赁合同约定纠纷处理的途径最好是法院,约定经济仲裁,则可能受理费用过高,会增加诉讼索赔的成本。